(2016)豫0823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有恩与王雪来、荆俊青、杨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有恩,王雪来,荆俊青,杨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孔有恩被执行人王雪来被执行人荆俊青被执行人杨小金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豫082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雪来、荆俊青、杨小金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孔有恩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雪来、荆俊青、杨小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