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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513号原告陈小军与被告谢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谢龙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513号原告:陈小军,男。被告:谢龙军,男。原告陈小军与被告谢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小军以无法联系谢龙军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澜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