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秦金福与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福,孙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229号原告秦金福,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中纬巷。被告孙琳,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石城乡花山村前八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福诉被告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曾就案涉3万元借款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被告孙琳的配偶韩仁明主张过权利,其债权已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故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孙琳主张权利,系重复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