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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周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周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07号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霞,系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友明,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覃事群,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兴,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周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