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蒲东平、游萧芳、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蒲东平,游萧芳,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蒲东平被执行人:游萧芳被执行人:康平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蒲东平、游萧芳、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东平、游萧芳、康平的银行存款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