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仝建廷、张俊红等与朱长保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建廷,张俊红,朱长保,郑卫锋,郑少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017号原告:仝建廷,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张俊红,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朱长保,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郑卫锋,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郑少锋,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建廷、张俊红诉被告朱长保、郑卫峰、郑少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建廷、张俊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建廷、张俊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建廷、张俊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