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83号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55年10月8日生,居民省份证号码14010319551008512X,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48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5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本院冻结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两个,招商银行账户一个,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执行,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至5月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秀英,经过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刘秀英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