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布莱卡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布莱卡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17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莱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藤村入村路环镇西路口东南一号地(滕兴综合楼)二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3。法定代表人:彭晓明。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莱卡家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审 判 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