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丹丹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丹,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丹丹被执行人:王强本院在执行王丹丹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强在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8幢2单元6层602室(产权证号:0108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8幢2单元6层602室(产权证号:01084**)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