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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于大龙执 行 员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