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夏小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夏小平,陈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夏小平。被执行人陈小玲。本院在执行广发长沙行与夏小平、陈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夏小平、陈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79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夏小平、陈小玲的存款、收入暂以36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