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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6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627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裴会双、田仿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裴会双,田仿伟,裴俊兴,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6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10596-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22栋2楼。法定代表人:许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会双,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田仿伟,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裴俊兴,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0758-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扬金茂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6538-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0-1,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0-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裴会双。被执行人: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6059-8,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15412-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66573946,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申丰路以东、张骞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会双、田仿伟、裴俊兴、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5)园商初字第01319、01320、01844、0222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园商初字第0184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原苏州益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4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