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许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明,张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349号原告: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永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来,职员。被告:许明,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微,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72元,减半收取计40886元,由原告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苗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