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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应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8刑初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应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部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应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应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田应成醉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镇江村方向往太平营乡石马村方向行驶,途经S304线56公里+200米(小地名:大坪场镇张天坳路段)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检验结果为134.0mg/100ml,当日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样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应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怀方正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应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案后,被告人田应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应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应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