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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其龙与李发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龙,李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其龙,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李发芝,女,1948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李其龙与被执行人李发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景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未给付的土地转让款344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发芝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其龙转让款27500元,款于2017年5月18日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李其龙自愿放弃剩余债权6900元。被执行人李发芝于2017年5月18日主动履行了275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到位27500元且已兑现完毕,剩余标的69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第4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