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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望岭路19号财税楼4-3号。法定代表人:杨自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燕,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赵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冀0403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