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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西区7-1-301室。法定代表人金川,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政府北。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60号办公楼B区3楼30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172819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3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