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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瑞安市美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美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美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荣里村镇中路144号。被执行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生态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美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瑞安市美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0000.00元,现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