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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赵玉华、王国栋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英,赵玉华,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英,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玉华,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春英与赵玉华、王国栋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春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25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宿晓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