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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葛英英与沈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英英,沈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4929号原告:葛英英,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葛宝龙(系原告父亲),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沈如萍,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葛英英为与被告沈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沈如萍立即归还葛英英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葛英英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2015年4月3日葛英英与沈如萍达成的协议书,由沈如萍收回假画。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葛英英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宝龙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沈如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沈如萍曾于2014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葛英英借款,2015年4月3日,沈如萍书写字据一份,载明其向葛英英借款36万元,现以刘度字画抵债,如鉴定不是真迹,可以交换别的物件,如其有钱可以36万元买回。后葛英英将该字画委托江苏省物价局艺术品价格认定专家周公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画非明末清初刘度画作,属于现代仿古工艺画,基本无收藏价值。现该画仍在葛英英处。本院认为,沈如萍向葛英英出具的协议书的性质是以画抵债。现沈如萍提供的刘度的画作经鉴定为假,不能实现其用于抵销葛英英借款36万元的合同目的,葛英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沈如萍收回假画。合同解除后,葛英英可以要求沈如萍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利息损失应当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起算。葛英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葛英英与沈如萍于2015年4月3日达成的协议书,由沈如萍自行收回假画。二、沈如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葛英英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驳回葛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3674元,由沈如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