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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34高芹与罗勇、郭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芹,罗勇,郭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4号原告:高芹,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现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罗勇,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郭启英,女,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高芹与被告罗勇、郭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高芹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芹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芹负担。审 判 长  杨小红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