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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276号之二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