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武全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雪莲,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王德林,厂长。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朝阳市全保重工有限公司386109.9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503元由青岛德林万向轴承厂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的未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姜 恩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