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等2068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张增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初21号原告邱荣金,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葵年,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张树春,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564A。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路42号广电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2315787506C。法定代表人薛小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森,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张增森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荣金、陈葵年、张树春负担。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陈 柳 芬人民陪审员 陈 丽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毅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