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846号原告:胡某,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王某1,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女儿高中毕业,女儿大学至工作前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3、婚后共同按揭购买的位于肇庆市和平路42号东雅苑第11幢403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补偿金23万给原告并承担剩余银行债务;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故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至2011年,双方感情已严重破裂,被告曾闹离婚。现夫妻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求。被告王某1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存在一些误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胡某与王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胡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王某1,要求与王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胡某与王某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胡某与王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胡某与王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胡某要求与王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财产分割受理费675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