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嘉兴美建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郜震祥,朱慧,沈林华,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1385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0325-5。负责人:孙玉根。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越秀南路176号2幢403室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701082-2。法定代表人:郜震祥。被执行人:嘉兴美建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1377-2。法定代表人:富美。被执行人:郜震祥,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朱慧,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沈林��,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海盐县。被执行人:富美,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诉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嘉兴美建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慧、郜震祥、沈林华、富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97722.31元,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6年8月31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都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7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朱慧、郜震祥已和申请人达成和解,本院现也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沈林华、富美的下落;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柏 军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