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金昌童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金昌童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3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维鸿,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范琴,该局征收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金昌童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分公司。经营者:袁艺萱。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金昌童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罚决定,无需强制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口云峰审判员 孙荣涛审判员 韩晓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傲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