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2580何宜磊与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宜磊,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580号原告:何宜磊,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孟庆宽,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负责人:何宜建,同兴村委会何家庄负责人。原告何宜磊与被告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因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宜磊撤回对被告孟庆宽、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同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何宜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