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杨,邵梦蝶,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戴建平,杨月兰,湖州农富缘生态农庄,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杨,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邵梦蝶,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工贸区大享路。法定代表人:潘欣华。被执行人:戴建平,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杨月兰,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农富缘生态农庄,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主要负责人:杨月兰。被执行人:陈浩,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杨、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邵梦蝶、戴建平、杨月兰、湖州农富缘生态农庄、陈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查封房产抵押给其他权利人)。被执行人戴杨、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四辆车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但实际未扣押。经查,被执行人邵梦蝶、戴建平、杨月兰、湖州农富缘生态农庄、陈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尚余人民币4356734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1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