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5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利、赵永飞、赵厚、白云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利,赵厚,赵永飞,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5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高维雄。被执行人赵永利,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厚,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永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云,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利、赵永飞、赵厚、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内0627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利、赵永飞、赵厚、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内0627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