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储容花、朱读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容花,朱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储容花,女,1966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朱读安,男,1968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容花与被执行人朱读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8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朱读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朱读安现在外务工,无法取得联系,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储容花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储诚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