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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欣雨与浦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雨,浦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杨欣雨,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6********,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新华街四委**组***号。被执行人浦良芝,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塔溪乡四合村。本院在执行杨欣雨申请执行浦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