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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爱岭与王北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岭,王北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508号原告张爱岭,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委托代理人赵尊章,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系原告丈夫。被告王北臣,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负责人刘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岭诉被告王北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爱岭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4月18日,原告张爱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岭负担。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人民陪审员  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浩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