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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牛晓亮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晓亮,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72号原告:牛晓亮,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丰和都会三栋9楼。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静,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晓亮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晓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晓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牛晓亮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简文欣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