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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池某1、池某2、池某3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池某1,池某2,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8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池某1,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理人:许某(系申请人池某1之妻),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某2,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某3,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池某1因与被申请人池某2、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池某1申请再审称,1.池某1已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明遗产的范围,而二审法院并未调取相关证据,也未在判决中予以说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二审判决对违反逻辑和日常经验的证据予以采信不当。3.池某1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遗产范围,足以推翻原判决。池某1二审判决后取得了其爷爷池学蕃、奶奶甘亚群和父亲池东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记载了池东兴的土地和房屋情况。4.池某1是××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本案一审过程中,池某1的监护人许某并没有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是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虽然二审期间,许某作为池某1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但是二审法院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故本案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池某1申请再审本案。池某2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已向相关部门调取了遗产继承范围的相关证据,池某1所主张的房产及征地款均不属于池东兴、谢细娇的遗产。2.本案程序上不存在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形。3.对池某1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所有证存根登记的时间是1953年,无法证明池某2名下涉案房产是被继承人池东兴的遗产。在本院再审期间,池某1提交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拟证明涉案房产和补偿款均是池东兴和谢细娇的遗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池某1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1.涉案房产和补偿款是否属于池东兴和谢细娇的遗产;2.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关于涉案房产和补偿款是否属于池东兴和谢细娇的遗产的问题。根据二审查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池某1与池某2、池某3是同父同母的亲生兄弟,池某1与池某2、池某3的父亲池东兴于1990年去世、母亲谢细娇于2012年去世。一审法院已根据池某1的申请向深圳市塘头股份合作公司发函核实和调取涉案房产和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该公司复函称没有池东兴和谢细娇名下的2005-2006年土地和果园征地补偿款的数额资料,只有池某2、池某3名下的青苗补偿款,池某2交纳了涉案四套房产的购房款。涉案房产的产权查询信息和房地产证显示,上述房产在谢细娇过世前几年即由池某2、池某3或案外人取得相应的产权。池某1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无法证明涉案房产和补偿款属于池东兴和谢细娇的遗产。池某1申请再审认为涉案房产和征地补偿款属于池东兴和谢细娇的遗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池某1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残疾人,其妻子许某作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池某1向一审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符孙雄律师和许某作为受托人参加诉讼,池某1本人和许某亦全程参加了一审诉讼;二审时,池某1的法定代理人许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虹律师也参加了二审诉讼。池某1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池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池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