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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夏众昊砼业有限公司与徐军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众昊砼业有限公司,徐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众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吴琨,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军辉,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众昊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宁夏众昊砼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军辉所有的位于灵武市绿地宝塔名邸XX#楼房屋产权产籍登记(产权证号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志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