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王大宇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73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大宇,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绥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大宇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并处罚金25000元,由于王大宇未自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25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林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