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只花与邹深振、朱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只花,邹深振,朱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481号原告:尹只花,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深振,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海军,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只花与被告邹深振、朱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尹只花于2017年5月15日在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尹只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只花负担。审 判 长 谢友红人民陪审员 况笑艳人民陪审员 李金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