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华云、倪爱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华云,倪爱菊,吴可可,吴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73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于护城河路交叉口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新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华云,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倪爱菊,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吴可可,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被告吴娜,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华云、倪爱菊、吴可可、吴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911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9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