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旭峰与被执行人徐书杰、陈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峰,徐书杰,陈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郭旭峰,男。被执行人徐书杰,男。被执行人陈青锋,女。申请执行人郭旭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徐书杰、陈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旭峰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