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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旭峰与被执行人徐书杰、陈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峰,徐书杰,陈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郭旭峰,男。被执行人徐书杰,男。被执行人陈青锋,女。申请执行人郭旭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徐书杰、陈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旭峰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