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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白·苏生与被告杜新巴图·阿尔思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白·苏生,杜新巴图·阿尔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816号原告:金白·苏生,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杜新巴图·阿尔思林,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金白·苏生与被告杜新巴图·阿尔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金白·苏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白·苏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白·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金白·苏生负担。审判员  梁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富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