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薛妍与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妍,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89号原告薛妍,女,1994年11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53号。负责人徐志东。原告薛妍诉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赢凯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赢凯来公司的负责人徐志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妍诉称,其自2016年8月1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同年10月19日离职,期间被告仅支付了8月19日至30日工资,以及9月、10月工资中的1000元。被告承诺余款在12月底前付清,但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华赢凯来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的负责人徐志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二分公司欠职工薛妍2016.9月-10月余下工资贰仟肆佰元整,单位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2017年1月4日,原告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被告已就具体工资金额出具了欠条,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常天劳人仲不字〔2017〕第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的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400元,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期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劳动报酬2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薛妍支付劳动报酬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元,由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赵鸿生审 判 员 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娴附:执行款账号89801102012020000000037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天宁支行收款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汇款时请注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289号案件执行款,承办人储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