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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泽民,李兰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5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毅。委托代理人高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申请人员工。委托代理人腾冲,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76055G。法定代表人徐耀锋。被申请人高泽民,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申请人李兰芝,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泽民、李兰芝银行存款190660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泽民、李兰芝银行存款一千九百零六万六千零五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胜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