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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宗某、吕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0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宗某,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吕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宗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网上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宗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宗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