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08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刑初字6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