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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08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刑初字6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