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环亚花园3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贺韶东村19号。法定代表人郭罡,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房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000000元其他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设备,随后本院向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留陕西恒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补偿款30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程审 判 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