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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6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宏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清波、王美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宏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许清波,王美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宏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清波,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王美龄,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宏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清波、王美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6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8日,本院至晋江市安海镇上按村执行,并拘留被执行人许清波。但其仍未能偿还欠款。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等多家单位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