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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卫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15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义,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慧。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卫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