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淑慧、黄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慧,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林淑慧,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淑慧与被执行人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财产的线索及收入情况,虽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该财产暂不适宜处置,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