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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英,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三原县,村民。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辩护人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英先后从三原县胡家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丹尼尔商城”)、南某1、袁某1处承包经营“嘉年华KTV二楼、“名柜KTV二楼”、“金玫瑰”足浴店、“养生堂”足浴店,并在上述店内容留、介绍丁某1、吉某1、曾某1、黄某1、严某1等十一、二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有在店内进行性交易,也有外出在宾馆提供性服务。公安机关自2016年5月24日至8月4日,先后在三原县红衫宾馆、三加宾馆、乡企宾馆.养生堂足浴店、嘉年华二楼包间内当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男女7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三原县胡家巷商贸有限公司证明、三原县胡家巷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丹尼尔商城管理处收费票据、承包合同、三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贾某1个人情况说明、从嘉年华二楼搜查出的用于记载卖淫活动提成的笔记本三本,证人陈某1、陈某2、丁某1、黄某1、袁某1、南某1、高某1、杨某1、李某1、王某1、王某2、张某2、吉某1、刘某1、孙某1、曾某1、王某3、余某1、严某1、王某4、郭某1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对作案地点、卖淫女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手机、避孕套,被告人吴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四个KTV、足浴店内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英利用其经营的四个KTV、足浴店容留、介绍十余名妇女卖淫,不仅给卖淫女提供卖淫的便利场所,同时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沟通,促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被告人吴英实施了容留、介绍卖淫两种行为,且介绍、容留妇女人数多,其容留的卖淫女中有的卖淫女曾在两个月内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吴英替卖淫女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款,但吴英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严重影响社会风气,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英文化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为了养家糊口才不得已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英身体健全,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卖淫嫖娼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且也是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当予以抵制社会丑恶现象,不能因为文化程度较低,为其养家糊口为借口而犯罪,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英利用其经营KTV、足浴店的便利条件,容留、介绍卖淫女在特定场所内卖淫,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起至二0二一年八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避孕套58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审 判 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